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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院团发〔2016〕6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2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吉农院团发〔2016〕6号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 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工作,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助推“应用型”人才培养。根据我校财务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的具体情况,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统招本、专科所有专业学生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选择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单位和地点时,在保证有利于完成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任务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场所。注重建立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基地,以利于校企协作、区校共建等,提高活动质量,节省经费开支。

第四条 职责和权限

(一)学校团委负责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评审立项和监督检查,经费使用监督和效果评价。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审核和监督以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三)各学院团委负责活动工作落实,经费合理预算与使用。

第五条 经费使用原则

(一)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经费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实报实销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各学院根据自身活动实际,确保经费合理用于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发生的直接费用,确保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

符合学校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规定、并经学校团委评审立项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可获得学校团委相应的经费支持。根据项目申报答辩进行评估,分为以下三个等级进行资助:

(一) 校级重点立项团队:学校根据可行性进行评估,给予4000~6000元支持开展活动所必须的经费。由学院指派专业教师和辅导员老师共同带队。开展活动的目的在于充分锻炼教师和参加活动的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开展调研的能力,全方位提升师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能力。代表学校参加校内外各级项目评奖。

(二) 校级一般立项团队:给予1000~3000元支持开展活动所必须的经费。由学院指派相关教师带队。活动表现突出的队伍可以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校内外各级项目评奖。

(三) 未获评校级重点和校级一般立项的团队,学校团委鼓励学院组织和支持其实践活动。学校团委不予经费支持。

第七条 经费报销标准

(一)交通费用

1、火车票

学生从学校(或家居所在地)到实践地/服务地、从实践地/服务地到学校(或家居所在地)火车票。火车票只报销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

2、汽车票

前往或返回实践地/服务地乘坐长途汽车的费用,以正规实名制汽车票为报销依据;如果出发地和实践地/服务地之间有火车通行,尽量乘坐火车。

3、公交、轻轨、地铁票

根据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项目书中体现的活动时间安排,在实践地/服务地乘坐公交、轻轨或地铁的费用,以正规公交、轻轨、地铁车票为准。

注:不报销私家车出行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出租车票等。

(二)住宿费

住宿是指在实践地/服务地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因住宿所发生的费用,以宾馆等提供的正规住宿发票为准。根据活动时间安排,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三)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费用

1、宣传费用

主要是制作、印发相关宣传品(宣传单、条幅、旗帜等)的费用,以正规发票为报销依据,发票要标明所购物品明细(数量、规格、单价等)。其中复印费要另附明细,写清楚复印材料内容、张数、单价等,并由复印单位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注:印刷需到学校指定招标供应商处印刷。(条幅、旗帜等除外)

2、物品费用

主要是笔、笔记本等文具用品以正规发票为报销依据,发票要标明所购物品明细(数量、规格、单价等)。

(四)成果制作费用

    1、成果制作材料费

主要是购买光盘、文件夹等发生的费用,以正规发票为报销依据,发票要标明所购物品明细(数量、规格、单价等)。

2、成果制作费用

主要是光盘刻录、照片冲印、报告册制作装订复印等发生的费用,以正规发票为报销依据,发票要标明所购物品明细(数量、规格、单价等)。其中复印费要另附明细,写清楚复印材料内容、张数、单价等,并由复印单位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其他费用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活动相关的且上文未提及的费用,由立项团队及时开据正规财务票据,并由立项责任单位予以认定,学校团委审核,经学校财务部门审定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经费报销流程

1.各学院在组织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备学校团委,并经学校团委审批立项后方可使用项目经费。经费实施统筹包干使用,要加强计划性,厉行节约。

2.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完成经费使用情况说明、活动完成情况总结并报至学校团委审核,未完成者不予报销经费。

3.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审核达标后,要及时结算经费。所有票据和结算清单由经办人、学院和学校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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