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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1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共青团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7-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结合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共青团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的业务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年度考核。其他层级和系统团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透明公开。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五)尊重基层,鼓励创新。

第四条考核工作中如涉及机要保密内容,必须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五条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主体

第六条考核工作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设计和部署:

(一)中央关于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共青团中央全会部署的全团重点工作。

(三)共青团中央部署的专项工作。

(四)根据中央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考核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考核内容具体表现为年度考核项目和年度考核指标两种形式。

年度考核项目是指需要在本年度进行考核的工作项目或工作载体。

年度考核指标是指根据年度考核项目细化提出的可以进行实际考量的工作指标。

第八条年度考核项目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研究确定。根据共青团中央书记处要求,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于每年共青团中央全会召开后的一个月内制定下发年度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考核项目和对应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提出相应的考核要求。

年度考核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除中央明确部署的重大工作外,年内不得再增加新的考核项目。

第九条年度考核指标由共青团中央明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考核项目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于年度考核方案下发后的一个月内研究提出年度考核指标,经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的分管书记审核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及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并汇总至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每个年度考核项目对应的年度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5个,严禁以任何变通的方式额外增加年度考核指标。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考核方式包括党政评价、团内考核、青年评议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党政评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进行打分,共两个步骤。

(一)专题汇报。共青团中央年度考核方案和指标确定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向同级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就本年度共青团工作考核的项目、指标等内容进行专题汇报。分管领导在年内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重新汇报。

(二)年底评价。每年11月,共青团中央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发函,请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围绕年初确定的年度考核指标进行打分并提出意见建议,于12月初汇总至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第十二条团内考核由共青团中央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组织实施,分为中期考核和年底考核。

(一)中期考核。每年6月下旬,对年度考核项目上半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年度考核指标研究提出中期评估意见,经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的分管书记审核同意后,于7月初汇总至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年底考核。每年11月底,对年度考核项目全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参考中期评估意见综合提出年度评估意见(含分数和每个省份200字以内的考核评语)。年度评估意见由牵头部门负责征求各省级团委的意见,经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的分管书记审核同意,于12月初汇总至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第十三条青年评议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委托合适机构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每年11月中旬,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人口总量(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按照适当比例进行抽样,参照年度考核方案的要求,对共青团工作在当地青年当中的知晓度和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并打分。测评的结论和分数于12月中旬汇总至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测评过程中,所需样本应主要以点对点的方式进行抽取,不得以网络投票等过于简单的方式来代替样本抽取工作;本年度所抽取的样本不得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完全相同,区别度应保持在50%以上;所有与测评有关的工作信息均需完整保留,以备查询。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每年年底,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将党政评价、团内考核、青年评议的分数分别按30%、50%、20%的占比加总后,形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年度考核评分,并连同党政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牵头部门提交的考核评语等材料,共同形成年度考核结果,提交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议。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后,于当年底或来年初的共青团中央全会期间反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主要负责同志。

如确有必要,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意,也可将部分省份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公布或直接反馈给同级党委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如需对本省份年度考核结果的过程性信息进行查询,可在接到反馈后的一个月内与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联系。

第十七条以不当行为影响考核结果的,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此前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试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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